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婚姻家庭 >

哪个可以做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www.ffxmgl.com 2025-06-30 婚姻家庭

1、哪个可以做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依据法律规定,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这里的近亲属一般指配偶、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该注意,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只能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首要条件出申请。比如,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就不可以再以此为由申请婚姻无效。

2、什么状况婚姻无效申请人可申请撤销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是不同定义。婚姻无效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没有申请撤销问题。

可撤销婚姻情形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婚姻无效申请人在怎么回事可撤销

婚姻无效案件中没有可撤销的状况。婚姻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一经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即自始无效。

而可撤销婚姻有特定情形,譬如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是不一样的法律定义,各自有其严格的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可混淆。

婚姻无效的申请主体及有关规定是较为复杂的法律范畴。当大家知道有权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什么后,会发现不同情形下的主体各不相同。而对于这类主体来讲,明确自己权利及知道法定无效婚姻情形消失首要条件出申请这一要素至关要紧。譬如在实质状况中,假如遇见了类似婚姻可能无效的状况,当事人及有关主体可能还会对申请的详细步骤、后续影响等存在疑问。如果你也对婚姻无效申请主体等有关法律问题有更多困惑,不要错过寻求专业解答的机会,快点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提供精确、详尽的指导。

Tags:

婚姻家庭热点
婚姻家庭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